1、輕、微型載來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裡,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裡,特大、大、中、輕、微自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裡,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裡;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傢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傢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傢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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