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1、警告
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瞭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隻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4、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5、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瞭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瞭國傢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瞭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瞭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瞭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