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營企業比如說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在全流通之後是可以隨便減持的,沒有任何約束,大股東甚至可以賣光自己手中的股票,從此不再是公司股東。但是大股東每減持百分之五的股份就要發佈公告,而且在半年內不得進行增持股票的反向操作。
2、對於大部分的國有企業,國資委都有一個相對的控股要求,買和賣都不是一個人決定的,大股東的減持要受到國傢對其所在行業控制力度的約束,但是在股票市場方面是沒有限制的。
3、目前國際成熟市場上對所有大股東的市場行為都是有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是體現在隻要大股東在二級市場拋售股票,都要在事前進行公告。
而我國現在的大股東減持也正在變得頻繁和普遍,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措施來規范這一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