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結合;提倡“天賦人權”,認為人生來就是平等和自由的;相信法律應以人性為出發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亞裡士多德認為城邦高於公民,但是他也主張人有自己的權利,要求實現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他還確立瞭均衡正義原則。一方面對於不同出身、財產、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對待,另一方面對於特殊的任務也可以給予特殊的優待。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結合,在立法問題上實行民主,行政上實行君主制。
3、亞裡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必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而這樣一個衡量是非曲直的恰恰就是法律,遵從法律便是遵從正義,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惡與否,其標準為是否合乎正義。
因為人們可以遵從良法,亦可以遵從惡法,而遵從惡法不符合正義,也有違法治,遵從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