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損失險的含義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這種損失險一般由私傢車車主購買,是作為多數私傢車車險中保費最高的一個險種。
2、根據規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外力損失:碰撞、傾覆、墜落;意外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翻車等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
(2)外物損失:外界物體墜落、倒塌;保險車輛遭受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所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
(3)自然災害:龍卷風;雷擊、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災、爆炸。
3、除瞭以下十幾種保險期內不賠予賠償的,其他都賠。
(1)地震不賠。
(2)精神損失不賠。
(3)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不賠。
(4)發動機進水後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
(5)部分零件被偷不賠。
(6)爆胎不賠。
(7)放棄追償權不賠。
(8)改裝後的添加設備不賠。
(9)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
(10)收費停車場事故不賠。
(11)沒經過定損直接維修不賠。
(12)誤撞自傢人不賠。
(13)新車保險單生效前不賠。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傢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