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科舉作弊者被查獲會受到處罰,對作弊者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
2、一是枷號。凡臨場槍手、冒籍、頂替、夾帶、抄襲、傳遞、不坐本號者立即由監考官吏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
3、二是斥革。生員即秀才,是須經童子試考取的功名,一旦違犯考場紀律,生員稱號立即被革除。
4、三是刑責。舞弊情節嚴重者,要動用刑罰。對冒名頂替、重金雇請、舞弊情節惡劣者,往往被發配充軍。乾隆五十七年,對3名雇請槍手的童生、槍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3個月,然後“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