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責任方面,“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他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所謂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給於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精神罰(如警告)、身份罰(如撤職、開除)和財產罰(如罰款、賠償)三大類。
2、在民事責任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監、高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如果掛名的公司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其掛名法定代表人會被拘留罰款、限制高消費。也就是享受老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