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登陸南京公安網站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填報本人相關信息,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向本人擬落戶地區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查驗。材料齊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區公安機關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規定條件且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區公安機關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有關電子信息材料報市公安部門;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3、市公安部門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4、市公安部門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最終積分,並結合各區指標計劃,按照積分高低分別進行排名。積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標積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標積分相同的,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的排名優先。積分排名於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國南京、南京公安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滿,市公安部門根據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和各區額度,按照積分排名確定各區落戶名單,並將名單分送到區公安機關。區公安機關在接到名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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