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以上就是電動車上牌的標準瞭,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提出申請。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以上就是電動車上牌的標準瞭,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向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電動自行車上牌便民服務點)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