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
3、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含已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且參加2017年春季教師資格認定在2017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或證書編號的人員)。
4、身心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5、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6、其中涉及“年齡條件”的,如“25周歲以下”為“1991年4月30日以後出生”(其他涉及年齡計算的依此類推);工作(或教學)經歷要求,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在校學生在讀期間參加勤工儉學、實習等不視為工作(或教學)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