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到期未年檢也就是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駕駛證記3分的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辦法規定》,機動車連續三個年檢周期未檢驗合格的,應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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