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董事會關於終止企業,並進行清算的決議,同時董事會任命清算委員會成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2、清算委員會持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清算申請報告,向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送件申請。主管政府機關批準申請的,出具批復文件,政府機關批復日為清算開始日;
3、清算委員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截至清算開始日止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4、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60日內,在省級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10日內刊登。企業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5、清算委員會於清算期間,處置企業資產,處理企業的債權債務,並按照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清算會計核算;
6、清算委員會於清算期間,按期進行國、地稅稅務申報;
7、清算委員會於清算結束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財產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項說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清算結束日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8、辦理稅務註銷手續。清算委員會持上述報表、審計報告以及註銷申請表,申請稅務(國、地稅)註銷。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地稽查企業會計資料。企業補繳應交稅款之後,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稅務登記證註銷證明;
9、辦理財政、統計登記證註銷手續;
10、註銷銀行存款賬戶;
11、繳銷企業營業執照、公章等,辦理工商註銷手續;
12、《批準證書》繳回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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