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企業佈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應靠近用戶或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焦化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傢焦化行業結構調整規劃要求。
2、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裡(城市居民供氣項目、現有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幹道兩旁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裡以內,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3、工藝與裝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
4、焦爐,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6.0米、容積≥38.5m3;新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m3,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及以上。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
5、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幹熄焦裝置並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
6、煤氣凈化和化學產品回收: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氰、脫氨工藝)、化學產品回收裝置與煤氣利用設施。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
7、化學產品加工與生產: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采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逐步淘汰。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
8、環境保護、事故防范與安全: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應同步建設煤場、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運焦等抑塵、除塵設施,以及熄焦水閉路循環、廢氣脫硫除塵及污水處理裝置,並正常運行。
9、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
10、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污水應配套建設污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並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
11、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在線監測、監控裝置。
12、焦化生產企業應采用可靠的雙回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
13、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污水槽池等應做規范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置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
14、規范排污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
15、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