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費、食宿費,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經辦機構組織專傢評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由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護理費: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7、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賠付。
8、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