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根據規定,辦理二代居民身份證需要交驗居民戶口簿原件。屬於公安部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一對一試點城市的,也可以交驗居住證。
2、《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4、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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