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以上時間沒年檢就算過期。
2、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
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