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
2、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並用的。我國擔保法也有類似規定。
從以上的信息可以看出來,當一方違約瞭之後,守約方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定金,且如果違約費所支付的違約金或定金無法彌補守約方的話,可以請求違約費支付實際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