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用人單位未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向社保局部門投訴的,經核查發現確未足額繳納,將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並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如果用人單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門發出限期補繳通知後依然不予補交的,則還會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保局在核查處理某一勞動者投訴社保時,可能會對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社保繳交違法情況予以核查,如還存在其他勞動者未足額或險種不齊全時,會一並進行行政處理。
5、用人單位在接到社保部門核查通知,如無理抗拒、阻撓或不按要求報送材料,可能面臨罰款處罰風險。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現社保已經成為我們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對我們各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且社保是我們的一項基本福利,如果單位沒有足額按時給員工繳納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