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房屋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少有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2、集體房屋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反國傢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佈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隻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3、在集體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傢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總而言之,集體房產證是不能直接過戶到購房者個人名下,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傢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集體房產證是整棟發證,是集體產權。個人隻有使用權,不能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