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計劃生育證明註意事項有哪些

计划生育证明

1、暫住人口向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須出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婚育證明。對未出示婚育證明的,公安機關應在辦理暫住登記時註明情況,並及時通知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2、暫住人口來本市務工、經商、生活的,須憑婚育證明,向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登記,領取《北京市暫住人口計劃生育證》後,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接收其從業或居住的單位、個人方可辦理務工、經商或房屋租賃手續。

3、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生育子女的,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生育證明,到暫住地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4、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異地暫住的,須在外出前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由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婚育證明。

對未落實可靠節育措施或因超計劃生育受到處罰尚未執行完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不予出具婚育證明,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相應的務工、經商等有關證明。

5、醫療單位應積極協助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未持生育證明的孕婦,應動員其終止妊娠,並立即通知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

6、外地暫住人口無生育證明懷孕的,限期終止妊娠,逾期不終止妊娠的,務工、經商的,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務工證、營業執照,直至其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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