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的;非本人意願失業;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申領資料符合按規定要求,完整齊全、真實。
2、第一步申請:申辦人在參保人參保所在鎮(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3、第二步受理:受理員當場對紙質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接件受理員審查申請材料,一般情況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辦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范,予以受理;申辦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接件受理員不予受理,告知申辦人補齊資料。
4、第三步審核:初審通過的,受理員在系統錄入有關資料,進行待遇核定,確認系統的核定結果正確後,打印《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與申請資料一並提交復核員復核,業務復核員對有關的待遇資料進行全面復核,復核簽名後,將《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等資料反饋申辦人簽收確認。
5、第四步辦理結果:申辦人當場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決定書》,於15日後憑社會保障卡或存折到所在銀行網點領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