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瞭解,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原因在於大病醫療保險金並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裡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於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2、客觀地講,大病醫療保險並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在名義上屬於個人參保的商業保險范疇。由於長期以來基本醫保隻能應對基本門診診費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貧"問題始終是大多數消費者的心裡隱患。
3、大病醫保秉持著商業化的運作,但這並不意味著大病醫保隻有市場屬性,恰恰相反,大病醫保在中國具有非常明顯的政府救濟屬性。而之所以對大病醫療保險采取商業化模式的運作,隻是為瞭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並不會影響保險本身的公益屬性。
4、就此而言,大病醫療保險繳稅合規但不合情。如果消費者從更高層次來對行政部門有所期待的話,這樣的解釋的確違背瞭大病醫療保險的初衷,因為讓政府救濟行為也納稅顯然不符合一般稅法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大病保險並不屬於醫療保險的范疇,但在名義上屬於個人參保的商業保險范疇。消費者在投保時需要註意這一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