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
2、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以上是關於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什麼意思的介紹,而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並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1、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
2、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上述現定期服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以上是關於票據中的“提示付款”是什麼意思的介紹,而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並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