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得用調休或補休來代替加班費。那麼今年國慶假期,法定節假日10月1號、2號、3號,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通過調休來抵扣員工加班時間。10月4號、7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調休來抵扣員工加班時間。
2、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2)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