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3、借貸利率超過規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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