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水位:按照防洪堤防設計標準,應保證在此水位時堤防不潰決。
2、警戒水位:當水位繼續上漲達到某一水位,防洪堤可能出現險情,此時防汛護堤人員應加強巡視,嚴加防守,隨時準備投入搶險,這一水位即定為警戒水位。
3、警戒水位是防汛部門根據長期防汛搶險的規律、保護區重要性及河道洪水特性等有關因素,經分析研究並上報核定。
4、保證水位高於警戒水位,但低於堤防設計最高安全水位。它是防洪工程所能保證安全運行的水位。
5、防汛部門根據江河堤防情況規定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當洪水位低於或到達這一水位時,防汛部門要保證堤防的安全,使工程在渡汛方案及防洪調度上完全處於安全防禦地位。
6、汛期堤防及其附屬工程能保證安全運行的上限洪水位。當洪水達到或低於這一水位時,有關部門有責任保證堤防等有關工程的安全。
7、保證水位是制定保護對象渡汛方案的重要依據,也是體現防洪標準的具體指標。
8、保證水位主要依據工程條件和保護區國民經濟情況、洪水特性等因素分析擬定,報上級部門核定下達。
9、在實際工作中,多采用河段控制站或重要跨堤建築物的歷年防汛最高洪水位。如長江漢口站的保證水位,1954年以前定為28.28m,即1931年實際最高洪水位;1954年以後定為29.73m,即1954年實測洪水位。
10、在多沙河流,防汛保證水位可以隨河道泥沙演變規律和工程情況的變化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