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交保險,職工可以帶著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2、《勞動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3、職工有向單位要求補償的主張如下: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如果為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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