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
2、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瞭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稅。(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