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等一個月。
2、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原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況”,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瞭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等一個月。
3、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