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以下情形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2、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3、國債和國傢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4、按照國傢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5、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6、保險賠款。
7、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8、按照國傢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傢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9、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10、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1、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12、此外。個人綜合所得扣除免征額、專項扣除(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部分)、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應納稅額為0的,也不用扣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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