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營業執照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應當憑個人身份證到工商分局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表》或者《私營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書》。填寫後,到戶口所在的管理區加意見,然後到有關部門審批或者辦理有關許可證。
3、將填好的申請表及有關表格,個人身份證及已辦好的許可證交回工商分局個體私營經濟股審查。
4、市內外鎮人員辦理營業執照需到原籍工商分局提出申請。
5、市外人員辦理營業執照需提供個人身份證,暫住證,或者居住證,計劃生育證(或者未婚證)。
6、從受理日起(即交表日起),按《條例》規定在三十天內,力爭在十天內作出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