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范職能,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有效的法律規范體系,用以指導、約束市場主體及其交易、競爭行為。法律規范既是市場管理主體實施管理的依據,也是實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場主體實施市場行為的準則,其預見、指引、評價功能在市場監督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2、監督職能,即管理者以法律準則、指標體系等為依據,檢查、監測經營者行為,對有偏離準則傾向或已開始發生偏離的行為人,給予提醒、指導,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時糾正偏差,使違法行為在即將發生或剛剛發生時就得到避免或制止。
3、查處職能,是對案件的調查、處理職能。對於規范職能、監督職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違法行為,市場管理者將對此進行調查,給予嚴肅認真的處理,以便強制糾正越軌行為,並對越軌行為產生的後果加以補救,同時,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警示市場經營者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