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春,二十四節氣之一,又名立春節、正月節、歲節、歲旦等。立,是“開始”之意;春,代表著溫暖、生長。上古“鬥柄指向法”,以北鬥星鬥柄指向寅位時為立春。現行的“定氣法”劃分節氣,以太陽到達黃經315°時為立春。幹支紀元,以立春為歲首,立春意味著新的一個輪回已開啟,乃萬物起始、一切更生之義也。秦漢以前,禮俗所重的不是陰歷一月初一,而是立春日。重大的拜神祭祖、納福祈年、驅邪攘災、除舊佈新、迎春和農耕慶典等均安排在立春日及其前後幾天舉行,這一系列的節慶活動不僅構成瞭後世歲首節慶的框架,而且它的民俗功能也一直遺存至今。
2、立春作為“二十四節氣”之一,與立夏、立秋、立冬一樣,反映著一年四季的更替。立春,意味著萬物閉藏的冬季已過去,開始進入風和日暖、萬物生長的春季。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氣候相差懸殊,“立”的具體氣候意義並不適用於全國各地,所對應的地域是位於黃赤交角的嶺南地區。冬春的分界線,在廣西桂林到江西贛州一線,當立春時(鬥指寅,太陽黃經達315°),那一線以南地區,已有春的氣息瞭;但我國93%的陸地面積上都還是冬,到黑龍江,往往是在谷雨或立夏時才入春。“立”對於很多地區來講隻是一種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