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掛名法人代表”可能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能證明對公司行為不知情。
2、第二,“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就其本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額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第三,在刑事責任上,在《刑法》規定某些罪名中,除瞭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4、第四,在人身自由上,當公司面臨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的特定情形下,“掛名法人代表”可能會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單、限制貸款、消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