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戶 guǐ hù
詞語解釋:
宋時權貴為規避稅役﹐虛立戶名﹐降低戶等﹔或將田產等隱寄在別人名下﹐謂之“詭戶”。
分詞解釋:
田產:
田地和產業。亦指個人或團體等擁有的田地。
降低:
下降;使下降:溫度降低瞭ㄧ降低物價 ㄧ降低要求。
戶等:
古代政府將民戶按資產多寡分為不同等級以征收賦稅。漢代按財產比例向商人﹑手工業者,征賦稅,北魏獻文帝天安﹑皇興年間,將民戶分為三等九品,按戶等征稅,後廢;北齊再施行。唐高祖武德六年定天下戶為三等,武德九年,又改為九等。宋太祖建隆中,定民戶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稅,其馀五等蠲免,實際僅五等;宋仁宗至和時,遂行五則法,按資產多寡分為五等。元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實施於中原地區。明代按職業分民戶﹑軍戶﹑匠戶三等,但不作為征稅的標準。後遂廢止。參閱《史記.平準書》﹑《魏書.食貨志》﹑《宋史.食貨志上五》﹑《明史.食貨志一》﹑《續文獻通考.戶口二》。
名下:
1.名義之下。謂屬於某人或與某人有關。
2.用作同位語。
3.猶屬下。
4.盛名之下。謂享有盛名。
5.指享有盛名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