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住登記:自申領人到本地3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登記憑證。
2、居住證申請:
(1)申請: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攜上述辦理材料至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2)審核:登記站審驗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3)證件領取: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公民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領取證件。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