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越野車),使用期限為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從第16年起開始,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目前我國汽車報廢後處理模式比較單一,基本都是以賣廢鐵處理,根據國傢規定,拆解後車輛的發動機、變速箱、前後橋、方向機、四大部件嚴禁買賣,必須進行不可恢復的破壞,並且全程錄像。
3、機動車報廢車主需要攜帶車輛的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車主本人身份證明,若機動車屬於企業或單位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現在很多廠傢也推出瞭柴油版的車型,人們也逐漸開始接受柴油車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