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分期支付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有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如果是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分期支付債務。
2、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不履行裁判,不還款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債務的范圍內,債務人有多少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3、如果是企業的話,要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補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所以大傢日常生活中,要是遇到借錢給別人的情況,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俗話說,借急不借窮。如果不是萬不得已,一定不要借錢給信譽差的人,要不然你有得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