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理 sù lǐ
詞語解釋:
1.謂接受申訴而重新審理。
2.指申訴請求重新審理。
3.見“訴理所”。
分詞解釋:請求:
1.以私事相求﹔走門路﹐通關節。
2.指受人請托﹐收受賄賂之事。
3.說明要求﹐希望得到滿足。
4.所提出的要求。
重新:
1.又一次。
2.從頭另行開始。
3.再次裝修使面貌一新。明李贄有《棲霞寺重新佛殿勸化文》。
審理:
1.審訊處理。
2.明親王府的理刑官。訴理所:
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後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接受:
對事物容納而不拒絕:接受任務 ㄧ接受考驗ㄧ接受教訓 ㄧ虛心接受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