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客體 fǎ lǜ guān xì kè tǐ
詞語解釋: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一定的對象。包括物、權利人和義務人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智力成果(如著作、發明)。
分詞解釋:
包括:
包含(或列舉各部分,或著重指出某一部分):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說、讀、寫四項,不可偏輕偏重ㄧ我說 ‘大傢’,自然包括你在內。
著作:
1.用文字表達意見﹑知識﹑思想﹑感情等。
2.著作的成品。
3.見“著作郎”。
一定:
1.一經制定;一經確定。
2.固定不變;註定。
3.規定的,確定的。
4.必然;確實無疑。
5.表示堅決。多用於第一人稱。
6.某種程度的;適當的。
7.特定。
8.猶統一。
作為:
①行為;所作所為:他的這種作為危害瞭集體的榮譽。
②建樹;成就:在事業上無所作為。
③可以做的事:大有作為。
④當做;做為:作為一名演員|作為會議室。
主體:
①事物的主要部分:合唱隊以中學生為主體|主體工程已經竣工。
②見“主體與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