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主體 sù sòng zhǔ tǐ
詞語解釋:
訴訟活動中代表國傢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機關和當事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
分詞解釋:原告:
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的一方。
行使:
1.古稱使臣。
2.執行;使用。被害人:
指刑事、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被告:
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也叫被告人。自訴人:
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