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2、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3、投標報價應依據招標文件中商務條款的規定;國傢公佈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及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和技術規范編制;
4、根據招標文件中要求的計價方法,並結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投標人自身的經營狀況、技術水平和計價依據,以及招標時的建築要素市場狀況,確定企業利潤、風險金、措施費等,作出報價;
5、投標報價應由工程成本、利潤、稅金、保險、措施費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風險金等構成;
6、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