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般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後,可以到當地國土部門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如果是屬於轉讓房產而隱形交易土地使用權的,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