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律 pǔ tōng fǎ lǜ
詞語意思:
“憲法性法律”的對稱。規定某種社會關系或社會關系某一方面行為規則的規范性文件。由有立法權的國傢機關依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頒發;它以憲法為依據,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如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等均為普通法律。
分詞解釋:
依據:
1.把某種事物作為依托或根據。
2.作為根據或依托的事物。
制定:
定出;擬訂:制定計劃。
頒發:
①發佈(命令、指示、政策等):條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②授與(勛章、獎狀、證書等):頒發獎章。
法律:
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對稱:
指圖形或物體對某個點、直線或平面而言,在大小、形狀和排列上具有一一對應關系。如人體、船、飛機的左右兩邊,在外觀上都是對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