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 cháo shěn
詞語解釋:
明清兩代由朝廷派員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
分詞解釋:
案件:
1.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
2.泛指事件。
摘要:
1.摘錄要點。
2.謂摘錄下來的要點。
等類:
1.等級類別。
2.同輩;同類。
3.相同﹐相等。
犯罪:
做出犯法的、應受處罰的事。
承嗣:
1.世襲;傳代。
2.長子。
3.指繼承為嫡長子。
4.即丞司。承,通“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