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 bō duó zhèng zhì quán lì
詞語解釋:
剝奪罪犯在一定時期內參與國傢政治生活的權利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為附加刑的一種,也可以獨立適用。所剝奪的權利為:(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傢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適用於危害國傢安全的罪犯,必要時也適用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罪犯。
分詞解釋:被選舉權:
①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傢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②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
定時:
①按規定的時間;準時:定時吃藥ㄧ定時起床。
②一定的時間:吃飯要有定時。
危害:
1.危險災害。
2.使受破壞;傷害。
公司:
一種工商業組織,經營產品的生產、商品流轉或某些建設事業等。
剝奪:
①用強制的手段奪去:剝奪行醫的權利。
②特指依照法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