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於抵押期間的房子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一個過戶的障礙。因此在那個買房人他願意代為清償債務,消失那個抵押權之後,它是可以辦理房子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這個根據最高院的規定,在那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他轉讓這個房子,但是沒有告知抵押權人,也沒有告知那個受讓人的,這個情況下簽訂合同也是有效的。這個隻要那個受讓人他代替瞭債務人清償瞭全部的債務,使得抵押權消滅之後,這個房管局部門他是接受房屋的過戶手續的,但無論如何這個買賣合同它是有效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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