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管 biān guǎn
詞語解釋:
宋代官吏得罪,謫放遠方州郡,編入該地戶籍,並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於一般罪犯者。
分詞解釋:
州郡:
1.州和郡的合稱。亦泛指地方上。
2.指州郡的長官。
官吏:
舊時政府工作人員的總稱。
得罪:
①獲罪:得罪於天子。
②冒犯;觸怒:得罪瞭人。
③客套語。猶言對不起:得罪之處,尚祈海涵。
戶籍:
地方民政機關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區內居民的冊子。轉指作為本地區居民的身份。
罪犯:
亦稱“犯人”。被法院定罪處刑,而且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