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如果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予處理的,對於這種行政不作為,勞動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履行職責,即向欠費單位追繳所欠社保費。
3、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社會保險費》第27條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據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