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態環境。
2、“國傢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瞭環境保護法律9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15部。
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1998年中國政府將原國傢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傢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負責對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
4、國傢建立瞭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建立瞭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以加強部門和地區間的協調與合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政府設置瞭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構。